根据法律
法规,如果
当事人提出请求,县级或以上级别地方法院内设立的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应进行裁定。
如果裁定机构属于被拆迁人,则该裁定可由同一级别政府做出。
裁定中应包含补偿方式与金额、
安置房屋面积与位置、搬离期限以及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详细信息。
接受请求后,裁定应在30天内完成。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最长时间不超过30天。
然而,若拆迁当事方对于裁定结果不满,他们有权在收到
裁定书后60天内向做出裁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所在级别的政府提出
行政复议。
此外,在接到裁定书后的3个月内,他们还可以选择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若被拆迁人或房屋租赁者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定,且在裁定规定的搬离期限内仍未搬离,此时,可以依法实施
强制拆迁。
具体而言,这将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
《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
诉讼:
(一)对
行政拘留、
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警告等
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和
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