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夫妇双方对于彼此的财产进行分配与安排时,必须签署一份详尽而具体的
财产分割协议。
在此过程中,男女双方应秉持着自愿、公平及平等的原则,明确界定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及其
婚前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归属。
此种关于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的约定,理应采取
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约定对于夫妇双方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在夫妻未选择
离婚的情况下,通常无法直接要求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
共同共有性质,为维护共有关系的稳固性和持久性,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否则在未解除夫妻关系之前,不得擅自分割。
然而,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分割
共同财产:
(1)一方故意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2)当一方负有法定
抚养义务的亲属患有
重大疾病急需治疗,而另一方却拒绝支付相关
医疗费用时。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
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