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拆迁补偿事宜,若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并签订相关协议,则不得擅自进行房屋
拆迁活动。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如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在补偿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由拆迁管理部门依法作出
征收补偿决定。
若对该决定持有异议,可提起
行政复议或
司法诉讼途径寻求救济。
在未经行政复议、司法诉讼且未履行搬迁义务之前,拆迁管理部门无权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从现有的法律框架来看,
拆迁办公室显然既无实施拆除行为的权力,亦未遵循法定的拆除程序,无疑属于
违法行为。
在此情况下,建议您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
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