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继承权的放弃具有时效性原则,即
继承人应当在遗产处置之前明确表达其是否愿意
继承,如果在此期间未能做出相关声明,则将视作自动接受继承安排。
这里所说的“遗产处理”是指自
被继承人离世至
财产分割之间的这一段时间段。
然而若在遗产正式分配开始之后,继承人又改变主意或者表示出想要
放弃继承权的意愿,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这种行为将被判定为无效。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
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