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女方启动
离婚程序并向法庭
递交了正式诉状之后,男方便有权选择亲自作为被告出庭应诉,或是
委派律师代表其参与
诉讼。
在此情况下,男方需要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来行使他的答辩权,以下是一些建议和策略:
首先,补充并完整提供在开庭之前所应提交给法庭的所有必要
证据材料,以避免因
举证期限到期而导致无法充分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密切关注与案件有关的法官动态,以便能够及时了解开庭日期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最后,不要轻易放弃与对方的调解协商机会,在这期间要积极主动地与对方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一旦双方
当事人均已到达法庭现场,法院将开始进行调解工作。
调解的最终结果可能有以下三种情况:
如果经过调解,男女双方都愿意维持婚姻关系,那么女方可以撤回
起诉申请,从而使婚姻关系得以延续;
若经过调解,男方同意女方提出的
离婚请求,并且就子女
抚养以及
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共识,则双方可前往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手续;
若经过调解,双方仍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法院将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理判决。
如果认定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效,那么法院应当依法准许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