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村房地产的
拆迁问题,我们
律师团队给出以下的指导意见:
首先,县级以上地区的人民政府若有意对土地进行征收,应事先发布公告以告知公众;
其次,被征用者需要主动登记自己的补偿要求;
接下来,双方需就补偿和安置事宜达成共识并签署相关协议;
最后,自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所有的补偿费用必须全额支付完毕。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经过合法批准的征地计划,应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同时,该政府还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公布批准征地的机关、批准文件编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
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信息。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
使用权人也应该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携带
土地权属证书前往公告中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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