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补偿费用(亦称为房屋重置费)主要用于补偿被拆迁
房屋所有权人由于该次
拆迁所导致的相应
经济损失,其具体金额是按照被
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折旧程度进行划分,然后再依据每平方米的价格进行精确计算得出;
2.周转补偿费用则主要用于弥补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过渡期间或者自行寻找临时居所时可能面临的不便与困难,此项费用将依照临时居住环境的状况进行划分档次,同时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以月为单位进行相应的补贴支付;
3.奖励性补偿费用则主要用于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生活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而
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项具体标准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进行最终确定。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