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内,当企业决定实行经济性
裁员时,需要对受到影响的员工予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在此背景下,公司可以与员工达成明确的协议,以确保补偿事宜得到充分妥善的解决。
如果此项程序完成后,有关企业未能如约履行支付义务,受损方——也就是被裁员的
劳动者有权通过
申请劳动仲裁来保护自身权益。
若对
仲裁结果仍有异议,被裁职工可依法提交至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
劳动争议的仲裁请求,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一年内提出。
这一期限自
当事人已知或理应知悉自身权益受侵害之日开始计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
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
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
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
扶养的老人或者
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