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配偶中的一方在外负债,而另一方是否有必要进行清偿
债务的问题,需要依据具体的
债权债务状况进行深入分析和研判。
当夫妻其中一方在其婚姻关系生效期内,以个人名义发生的、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范畴内的债务,我们通常将之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同债务,因此,另一方对此债务须共同负担和偿还。
然而,如果夫妻中某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产生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那么这部分债务便不能被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无需为此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或清偿义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