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在食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故意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或有害物质,或者销售明知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食品的行为,可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
罚金;
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可依法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罚金;
如造成
人员伤亡等特别严重后果,则须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严厉惩处。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
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