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机密免遭侵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或者相关合约条款,
劳动者须恪守职业道德,在
劳动合同保存期内或劳动合同终结后的某个特定周期之内,不得担任与原先单位同类型产品或相同业务领域且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任何其他用人单位的兼职或正式职位;
同时,亦不得自行生产与原单位形成直接竞争关系的同类型产品或从事相同业务
类别。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
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
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
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在
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