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劳动仲裁的过程中,需准备以下几个方面的
证据材料:
首先是确立劳动仲裁
当事人身份的重要证据材料。
这包括了
劳动者的个人基本资料如姓名、地址和
身份证号,以及用人单位的企业名称、公司地址及其法定
代表人的详细信息等;
其次是能证实存在合法
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
这些证据可以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的正式
劳动合同、常规的考勤记录、
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记录以及
工资发放记录等;
最后,针对具体的仲裁请求,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比如,如果用人单位存在
拖欠工资的行为,那么就需要提供过去的工资支付记录以及
拖欠时间的相关证据,并且所有的证据材料都必须注明其来源出处。
《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
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