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
土地使用证乃是表明
土地使用者(不论是单位抑或是个人)合法享有使用
集体土地权益的法律凭据,受到国家法律制度的严密保护。
农村地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顾名思义即为农村集体成员在获得法定集体
土地使用权之后依照相关法律程序依法办理的一份具有权威性的证书。
集体土地使用权,即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其他各类组织与个体人士,在特定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一种用
益物权。
然而,集体土地使用权并不允许以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领域,但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由于破产、兼并等原因导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情况则不在此限。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特殊的
民事主体,主要涵盖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以及公益性组织。
唯有在法律、
行政法规明确许可的个别情况下,方可将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与个人纳入其中。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