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检察院进行检举揭发时,您有责任和义务详细说明涉嫌
违法犯罪行为的相关事实事项,并尽力配合提供与案件相关的各种
证据材料。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报案、控告以及举报等行动均可通过书面或口头两种方式进行提交。
然而,对于接收口头形式进行的报案、控告以及举报的执法人员来说,他们有责任将这些内容记录成文字,并在经过宣读确认无误之后,要求报案人、控告人和
举报人亲自签字或加盖印章以示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
捏造事实,
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
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