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
拆迁过程中,其补偿安置责任通常由征收者承担并执行。
被征收对象,即房屋的所有权拥有者,仅享有
使用权之人并不直接与征收人产生实质性的法律关联。
由于房屋拆迁将会导致使用权终止,从而引发一系列损失,这种情形属于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之间的民事互动,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相关问题,如继续按照原有合同约定诚实守信地履行各自所负之责,对于合同内容中尚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则可通过进一步磋商解决可能出现的分歧,如各方无法达成共识,最终可寻求当地人
民法院以
诉讼方式加以解决。
关于
土地补偿费,它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是村民委员会代为管理,主要用途包括推动集体经济的发展以及改善生产和生活环境等方面。
在具体操作上,可根据
土地使用者或
土地承包者对土地的实际投入情况,给予相应的适当补偿。
至于
安置补助费,则应由负责安置工作的一方进行管理和使用,若未能实施安置,则该笔款项应支付给个人。
而对于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则应由负责拆迁或迁建的一方支付,如果是自行拆迁,则应支付给附着物的所有者,对于林木、果树等植物的补偿,则应支付给所有者。
同时,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挪用被
征地单位的
征地补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对于征用农业
承包户的土地,若承包期限超过十年,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有权将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的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
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