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文规定,
信用卡诈骗罪包含多种具体情况,对于涉及金额较小的
犯罪行为,处以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处以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
罚金;
而对于
涉案金额较大、情节较为严重者,则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
若
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则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同时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具体而言,该法条规定了以下几种常见的信用卡诈骗行为:
(1)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
(2)使用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
(3)未经授权擅自盗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规定的额度或期限内透支,且在发卡行
催收后仍未按要求还款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条款中所提及的“恶意透支”,特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出规定的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且经过发卡行多次催收后仍未按要求还款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