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收到律师函后,欠款方未能及时做出回应,应立即设法与
拖欠款项一事相关的一方取得联络,对所
欠账款及相应利息一事展开全面且深度的商讨。
如发现律师函所列之
债务本金及利息存在误差之处,欠款人作为相对一方有责任向其律师详细说明情况,并需提供充足的
证据以便对方律师核实处理。
若欠款人因某些原因而面临暂时性的资金周转困难,此时可与
债权人平等沟通协商,拟定分期偿债计划或延长期限以减轻其经济压力。
需要注意的是,律师函仅起通知欠款者履行相关义务的提示作用,其中并不蕴含任何法律上的
强制执行力。
此外,接到律师函并不能直接理解为已经遭到了
诉讼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
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