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
抚养费迟滞未予支付之时,
当事人有权启动法律程序进行
追讨。
2.当父母未能尽到法定的
抚养责任时,作为
未成年人或是无法独立生存的成年人,他们享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用的合法权益。
如果子女亲力亲为
起诉存在实质性障碍,那么他们的父亲或母亲可以代之以子女的名义向对方提起
诉讼,请求其负起相应的抚养责任。
倘若一方在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之后仍然拒绝支付抚养费用,那么另一方可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3.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拒不履行或妨碍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所涉及的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按照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
强制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