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权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遗产范畴,一般情况下无法进行
继承。
为了确保我国
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政府制定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基本国策。
这意味着在
承包期限内,承包地不会因为部分
家庭成员的离世而导致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或继承,而是由该户剩余的家庭成员继续承担土地的耕种和管理责任。
然而,有两种特殊情形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被继承的:
首先,通过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市场化手段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人去世之后,其
继承人有权在承包期内继续享有对该土地的
使用权;
其次,对于林地承包
经营权而言,当承包人离世时,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履行对林地的管理和维护职责。
《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林地承包的承包
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限内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
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
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