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需要采取法律手段解除婚姻关系,则需向被告所在地区域的法院提交
离婚诉状进行
起诉。
在此过程中,提出离婚请求的一方须提供
结婚证书、个人
身份证明文件、
户籍证明以及诉状及其副本等材料前往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交申请;
倘若被告所在地与其长期居住场所不在同一地点,则应向其常驻居住区的法院提出
诉讼。
在法院正式受理并进行调查之后,若发现
当事人之间的感情确已实存破裂,且经调解无果,便有权予以判决离婚。
在此基础之上,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被视为
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
(1)存在
重婚行为或与他人
非法同居现象;
(2)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的恶劣行径;
(3)存在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合而
分居时间超过两年;
(5)其他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特殊情况。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