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诉讼拆迁问题能否获得胜利,主要在于能否搜集到充分且具有权威性的
证据,例如由当地政府颁布的关于
拆迁补偿的相关规定与标准。
同时,此类证据还应以最近几年的为准,以便更具说服力。
在这类案件中,通常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就此方面而言,拆迁方存在以下几个较为明显的
违法行为:
首先,在征收开始之初并未制定
房屋征收决定或发布相应的征收公告;
其次,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中所设定的补偿标准过低,甚至可能沿用多年以前的标准进行补偿;
再次,评估环节的评估机构未能给予拆
迁户自主协商选择的权利,评估人员也未对现场进行详细的勘查和测量;
最后,当被拆迁人拒绝搬迁时,并未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者未经法院批准,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
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
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
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