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拆迁土地补偿方面,我们严格按照土地原有的使用性质与用途,依照相关
法规规定,及时且足额地支付给被拆迁者
土地补偿费用、
安置补助费用以及住宅及其它地面附着物和青苗等相关补偿款项,同时还将为被
征地群体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服务。
关于
拆迁赔偿问题,并无一个固定的衡量标准。
总体的
补偿原则是确保被拆迁者的原有生活居住水平和条件不会受到任何影响,甚至应该得到适当的提升和改善。
通常来说,
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首先是房屋补偿费,这部分费用会根据被
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进行划分档次,然后再按照每平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其次是周转补偿费,这部分费用则会依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临时居住条件来划分档次,并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个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最后是奖励性补偿费,这部分费用的具体数额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但不能随意更改。
在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中,必须明确注明征收的目的、征收的范围、负责实施征收工作的单位、详细的
征收补偿方案、签约的期限、
行政复议和
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各种行为等重要事项。
房屋拆迁的整个过程大致如下:
首先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随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证书并发布拆迁公告;
接着,拆迁人会以
书面形式通知拆迁范围内的
房屋所有权人,让他们了解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安置地点以及搬迁过渡的方式等相关事宜;
最后,双方就
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共识后,签订协议并落实补偿措施,开始实施拆迁工作。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