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扰私人生活安宁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采用电话、短信、实时通讯软件、电子邮件以及传单等媒介进行此类行为;
擅自闯入、拍摄、窥探他人的住宅或宾馆客房等属于个人所有并受法律保护的私密空间;
未经许可私自
偷拍、窥视、窃听及公开他人的私下活动;
侵犯他人身体隐私部位的拍摄、窥视及录音;
非法获取和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以及通过任何其他形式
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均属
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