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当事人如决定撤销已提交至人
民法院的某项
行政诉讼案件,仍具有再进行
起诉的权利,但是在再次起诉时,必须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及理由为依据。
同时,还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原告必须与所涉案件具备直接利害关系;
其次,需要有明确的被告方;
再次,须提出具体且确切的
诉讼请求以及相应的事实依据,以便法庭审理;
最后,该案件应属于受诉法院的受理范围并在其
管辖权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
行政案件,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
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
起诉条件】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
第五十条
【起诉方式】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