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羁押期间内,
家属不得探视被关押之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嫌疑人被收监之后,直至人
民法院作出最后判决为止,唯独
辩护律师有权会见嫌疑人。
家人及朋友无法进行探访。
2.辩护律师需要携带
律师执业资格证、律师所在律所出具的授权证明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发出的公函,以请求探望被监管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倘若看守所收到以上申请,看守所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安排,最迟不能超过四十八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