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私营企业主
行贿问题,涉及到的主要
犯罪罪名则是“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各类公司、企业的
从业人员,如果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向他人索要或非法收取财物,以帮助他人获取利益,且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话,将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刑事处罚;
若涉案金额巨大,则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还可能被处以
没收财产的
附加刑罚。
此外,对于公司、企业的从业人员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规范也有所规定,即他们在与他人进行经济交往时,如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接受各种形式的
回扣、手续费等不当利益,并将这些利益据为己有的,同样会按照上述条款进行
处罚。
而对于国有公司、企业中的
公职人员以及由国有公司、企业
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企业担任公职的人员而言,如果存在上述两种
违法行为,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及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其进行
定罪量刑。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