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第八级别所涵盖的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严重的长程行动能力受到限制;
不能连续性的工作;
日常生活中所涉及到的各项基本活动能力呈现出部分受损;
以及在社会交际中各项行为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束缚,所有这些都需要被综合考虑。
同时,在进行
伤残等级鉴定过程中,不应仅局限于对器官结构破损及功能丧失情况的关注,还需充分考虑这些状况对于患者的治疗及护理需求的依赖程度,同时,也应适当关注由生理残疾所引发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层面上的问题和影响。
《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
工伤与
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4.1.1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
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5.8.1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5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