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离婚诉讼的案件中,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况,致使
婚姻破裂的话,无过错的一方可依法提出
损害赔偿的要求:
(1)
重婚行为;
(2)与他人保持非正常的男女关系,即通称的“第三者”现象;
(3)施暴者使用殴打、捆绑、残害或强制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手段,对
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造成严
重伤害;
(4)对家庭成员进行长期、反复的虐待和遗弃行为;
以及(5)存在其他严重违反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其中,重婚是指已婚人士再次与他人缔结合法婚姻关系的行为;
而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则是指已婚人士与婚外异性,虽然没有正式
结婚,但却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且这种关系并不被视为合法的夫妻关系。
关于
家庭暴力,这是指
行为人通过各种方式,如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对其家庭成员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
如果这种伤害是长期、频繁发生的,就构成了虐待行为。
遗弃则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应承担的
赡养、
抚养、
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得到照顾的另一方不履行这些义务的
违法行为。
例如,当一方身患重病时,另一方却对此视而不见,甚至无正当理由
离家出走,等等。
至于“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表述,意味着在可以申请
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况下,不再仅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四种情况,其他严重违反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的行为也可作为要求过错方
赔偿的依据。
例如,在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育有子女、在婚姻存续期间进行
卖淫嫖娼活动、一方有吸食毒品、赌博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的行为等等。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