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在
批捕诈骗罪嫌犯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即自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之日起算,期间为3天至37天不等。
对于已依法
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如果公安机关判定其需要正式
逮捕,则应在拘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具有审查批准权限的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审批时间可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至4个工作日。
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出的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表示同意。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