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
离异之后的任何时期内,若一方或者双方的现状或者
扶养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皆可以提出更改子女抚育权的申请。
关于更改子女抚育权的事宜通常需首先经由双方协商予以确认,若协商无果,则可通过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作出裁决以进行变更。
以下是四种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情形: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为残疾而无法继续承担起对子女的
抚养责任;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能尽到
抚养义务或者存在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与其子女共同生活对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确实产生了不良影响;
3.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并且该方具备抚养能力;
4.存在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