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需依法支付相应的
土地补偿费用及
安置补助费。
对于征收其他类型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与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应由各省市区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已公布施行的标准进行制定。
对于拥有人均耕地面积大于等于一亩的被
征地单位,其所占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应按该耕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执行;
而对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其所占用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则从年产值的四倍开始计算,随着人均耕地面积的逐渐减少,安置补助费也会相应地逐步提高,直至达到年产值的十倍为止。
若在实际操作中,仍无法
保证被安置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经过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可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
当国家决定征收某块土地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待获得批准之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
在正式启动征收之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对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进行全面调查,同时对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以及社会保障措施等内容,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至少应持续三十天,以便充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