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下特定条件下,
担保物权将自动消失:
首先,当主
债权债务整体清偿完毕时,该等担保物权也随之消失。
请特别留意:
倘若主债权部分获得偿还,由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特征决定了其无法单独分割,因此,即使部分主债权得以清偿,担保物权仍然保持不变;
其次,当担保物权得到实际执行或实现时,其效力亦会自然终止;
再次,如果
债权人主动放弃对担保物权的主张,那么该等担保物权也将自动失效。
以上三种情况皆属于有相对人的单方
法律行为,仅需向相对人做出即可,无需征得其他人的同意;
此外,若
担保物因非
担保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而遭到毁损或灭失,并在此过程中缺乏任何形式的替代物(如保险金、
补偿金、
赔偿金等),则该担保物权将自动失去效力;
最后,当担保物权与所有权人成为同一主体时,该等担保物权亦将自动消失。
在混合担保的情况下,若债权人选择放弃
债务人提供的物保,那么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可免除相应的
担保责任;
同样地,若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
债务,但未经过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则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