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宅基地申请资格的各个家庭,应以整体家庭为单位向所属村民小组提交关于宅基地及建筑施工(规划许可)的正式申请书。
2.经由村民小组接受申请之后,应将申请的详细原因、预定土地利用位置以及面积、计划建造房屋的高度以及面积等详细信息,在本小组内进行公示。
如果经过公示之后,没有任何异议或者异议无法成立的话,村民小组将家庭申请文件、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
递交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为村级组织)进行审核。
3.村级组织会着重审查提交的所有资料是否真实可靠、预定土地利用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已经征询了土地利用和建筑施工
相邻权利人的意见等等。
审核通过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然后上报给乡镇政府。
如果没有设立村民小组或者宅基地和建筑施工申请等事项已经由村级组织统一处理的话,家庭可以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示之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再上报给乡镇政府。
4.根据各部门联合审核的结果,乡镇政府将会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最
终审批,并出具《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5.在接到宅基地和建筑施工(规划许可)申请之后,乡镇政府需要立即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对申请人是否
符合条件、预定土地利用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进行实地审查。
对于获得批准的土地利用和建筑施工的家庭,他们应该在开始施工之前向乡镇政府或者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会立即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前往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测量并分配宅基地,确定建筑施工的具体位置。
6.当家庭完成建筑施工之后,乡镇政府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家庭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筑施工(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通过验收的家庭,可以向
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