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路
占地补偿标准问题,由于各省市之间存在差异,因此需要您详细查阅所在省份政府部门所颁布的相关征收法律
法规以及具体补偿标准规定。
值得强调的是,在进行土地征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及时、全额地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及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属设施及青苗等相关补偿费用,同时也需要为被征用土地上的农民解决社会保障事宜。
针对种植业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制定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加以明确。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需全面考虑到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并且至少每隔三年就需要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发布。
至于征收农用地之外的其他类型土地、地上附属设施及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特别是对于农村村民住宅部分,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所改善”的基本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个人意愿,采用重新分配宅基地建设新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多种方式,以确保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同时还应对因征收而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等相关费用进行补偿,从而切实保障农村村民的
居住权及其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
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
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
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
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