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当
遗嘱人在遭遇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
口头遗嘱的方式来处理个人事务。
然而,这样的口头遗嘱在法律上必须得到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才能生效:
首先是需要发生在紧急情况下;
其次是必须有两位以上的
见证人在场并签字确认;
最后,一旦面临的危机情况得到缓解,遗嘱人应尽快选择以书面或录音、录像等形式设立新遗嘱,以取代之前的口头遗嘱。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
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
遗嘱见证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
继承人、
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