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房屋
拆迁过程中,若发现补偿标准存在不足之处,公众往往会采取以下几种维权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我们可以选择参与
听证环节。
当相关部门公布并征询意見拟定出的补偿安置方案时,我们有权向其提出申请,发表自己的维权观点。
其次,考虑补偿报告的重估与鉴定,以及
行政复议的申请途径。
我们要清楚地理解到,征收行为实质上是由政府针对非国有财产进行公正
赔偿后实施的一种具有强迫性的行政交易行为。
这种行为必须以“
公共利益”为前提,同时确保公平补偿的实现。
然而,国家仅能在特定的公共利益需求条件下,且在对
土地使用权人提供了相应补偿后,才能依法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操作中,法定的征收程序严谨繁琐,包括报批前的公告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及公告程序等多个环节。
一般而言,征收导致
宅基地使用权的消失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由于双方就
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共识,从而完成了征收工作,在此情况下,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被正式废除。
第二种情况则是拆迁方通过申请
司法强拆,遵循法定的
司法程序,最终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