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退房的适用情形及相关程序如下:
首先,若
逾期交付房屋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期限,则
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
其次,若是由于开发商缺乏必要的证件或批文导致
房屋买卖合同失效,同样赋予购房者退房的权利;
再次,当开发商未经购房者同意擅自更改了房屋设计方案时,也被视为允许
退房的条件之一;
再者,若无法获得
房产证,同样构成退房的理由;
另外,若无法获得贷款支持,亦可作为退房的依据;
此外,若实际测量的
房屋面积与暂定测量的面积相差超过了3%,购房者同样拥有退房的权利;
最后,若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如地基基础和
主体结构质量检测不合格,以及
房屋质量问题对正常使用产生了严重影响,均可作为退房的理由。
至于退房的具体操作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购房者需以
书面形式(如挂号信、传真或电话)向开发商提出退房申请,并详细说明退房原因。
若因开发商的责任导致退房,开发商应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
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贷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购房所需缴纳的
税费等等。
其次,在购房者提出退房要求后的15个工作日内,开发商须全额退还购房者已支付的所有房款,同时负责办理购房者与贷款银行解除或
终止合同的所有手续。
在此期间,若上述手续或文件尚未签署,开发商有义务代为支付购房者每月需偿还的本金和利息。
最后,开发商应在收到购房者的退房通知后,立即将全部购房款项归还给购房者,并妥善处理
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的还款事宜。
若未能顺利完成上述事项,从购房者发出退房通知的第16天起直至购房者成功收回全部房款为止,开发商每日需向购房者支付总房款千分之一的
违约金。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
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
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
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
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
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