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之拆迁
安置房乃城市规划与土地开发等因素所引发的
拆迁过程中所产生,主要用于提供给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作为居住用途的房产项目。
倘若该类型的拆迁安置房得以取得
产权地位,并且满足以下两个重要条件,那么这部分的拆迁安置房便与普通
商品房在本质上无任何差异:
其一,并未有任何规定对其对外销售行为加以限制;
其二,对于转让期限的相关限制已经达到法定解除时间。
因此,此类拆迁安置房也同样具备进入市场进行自由交易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