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社区无权实施
强制拆迁违建行为。
仅有各级人民政府或其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有权向违建
房屋所有权人提出整改要求,若未能按时按规进行拆除,将由行政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进行处理;
倘若在此过程中,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行政复议或
行政诉讼请求,则视为放弃合法权益。
2、针对各类违建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等需强制拆除之对象,行政机关应先行发布公告,并在规定期限内引导当事人自觉履行自拆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
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
实施
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
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
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
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