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触犯
信用卡诈骗罪之后,即使已经依法接受了监禁惩罚,仍需负起偿还
债务的法律义务,
刑事审判无法代替或豁免
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涉及
信用卡欺诈行为且金额达到法定标准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须缴纳
罚金人民币至少二万元至最多二十万元;
如果
犯罪得逞金额巨大或具有其他更严重情节,则将面临五年以上、最高到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要缴纳罚金人民币至少五万元至最多五十万元;
而对于犯罪得逞金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极其严重情节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同时还需要缴纳罚金人民币至少五万元至最多五十万元或者被没收全部财产:
(1)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利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文件申请获得的信用卡;
(2)使用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
(3)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
在此条款中,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额度或者规定的期限透支,而且在发卡银行发出
催收通知后仍然拒不归还欠款的行为。
此外,若有人盗取并使用他人的信用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定罪
量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