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被拘留37天后仍未得到释放时,
家属首先应核实其是否已经被正式
逮捕。
如果经查证并没有被依法逮捕,那么他们拥有依法申请
当事人获释或者变更
拘留性质等权限。
而拘留期达到37天,这已接近我国最长的
刑事拘留规定期限。
因此,当
犯罪嫌疑人和他们的法定
代表人、亲近的亲戚或者法律
代理人,或者是
辩护律师,发现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所采取的
强制措施已经超过
法规所规定的期限时,他们有权提出解除这些强制措施的请求。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