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个人背负的
债务通常情况下并无法用于抵扣其需承担的
抚养费用。
抚养费乃是
离婚之后,未能直接负责照顾和培养子女的一方所必须履行的责任与义务。
依据我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离婚之后,若子女由某一方直接
抚养,那么另一方则有责任支付部分或全额的抚养费用。
至于具体的费用数额以及支付期限的长短,则需要由双方进行协商达成共识;
如若协商无果,则将由人
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也对此做出了进一步的阐释,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所提及的“抚养费”,实际上涵盖了子女生活费、教育费、
医疗费等多项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