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
信用卡诈骗罪中涉及金额达三十万元的
犯罪分子,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其将被判处至少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乃至无期
徒刑的严厉
刑罚。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指出,存在如下情形之一时,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且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将会面临相应的
刑事责任:
1.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
2.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3.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4.冒用他人信用卡;
5.恶意透支。
其中,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在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未归还的行为。
此外,若
行为人实施了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则应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
定罪量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