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情况下,此类纷争应先经各方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若无法自行解决,则提交至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裁决处理。
具体而言:
1.对于涉及到不同单位间权益纷争的,可由县级或以上的人民政府出面予以调停处理;
2.而在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相关争议方面,则可请求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代为解决。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农村
土地确权纠纷主要是指当事人在
土地所有权、
使用权及其他与土地相关的权利归属问题上产生的争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