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
离婚手续时,
协议离婚的
当事人应当携带经双方共同签署且认可的
离婚协议书前往当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正式的登记手续,同时需要将离婚协议书
递交该机构进行妥善保管和留档备查。
若在未来的某个时刻不幸遗失了这份离婚协议书,由于原件已经被注销并且无法再重新补办回来,因此建议您及时向当初办理
离婚登记的婚姻
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查阅与此相关的婚姻档案资料。
在此过程中,您有权利要求将之前已备案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复印备份,尽管
复印件无法替代原件作为法律依据,但它仍然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证明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
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