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
过失犯罪并不满足构成
犯罪既遂的必要条件。
犯罪既遂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涵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
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具有明确的故意心理,过失犯罪无法成立犯罪既遂。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过失犯罪与
间接故意犯罪均无
犯罪未完成状态的存在,因此亦不适宜使用“犯罪既遂”这一术语,而应采用“犯罪成立”的表述方式;
第二,行为人必须已开始实施
犯罪行为,这是犯罪既遂得以成立的时间性前提。
若行为人尚未着手进行
犯罪活动,仅限于实施为实施犯罪所做的准备工作或创造条件的行为,那么该行为只能被视为
犯罪预备,而非犯罪既遂;
第三,行为人的行为必须符合特定犯罪的所有基本
构成要件,这是构成犯罪既遂的实质性要求。
此处所称的构成要件的完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分则中对某一犯罪基本
犯罪构成要件的全面满足。
关于过失犯罪是否能够获得
减轻处罚的问题,答案通常是否定的。
具体而言,对犯罪分子
量刑时,应当依据犯罪的实际情况、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裁决。
《刑法》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