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启动婚姻撤销程序过程中,所需提交的具体资料如下所述:
首先,申请人需出示其个人
身份证明以及已婚凭证——
结婚证书;
其次,若存在因受到他人威胁或逼迫的情况下缔结的婚姻关系,则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予以证实;
再次,如有因一方
当事人故意隐瞒
重大疾病史从而导致的
可撤销婚姻状况,则必须提供充分的
证据以证明自己在缔
结婚姻时对此事毫不知情,同时还需提供另一方当事人确实存在重大疾病的相关证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
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
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
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