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农村地区擅自占用耕地进行房屋建造,那么这将涉及到法律
法规方面的问题——即所谓违建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此类
违法现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活动或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
如果当事方无视上述命令继续进行建设工作,或者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对违法建筑物实施拆除,那么建设项目所在县市以上级别的地方政府,便有权利责成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行拆除等必要手段来维护
公共利益。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