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当面临
拆迁问题时,被拆迁人如果未能在法定时效内提出
行政复议或者
行政诉讼请求,且没有在补偿决议所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工作,那么,该区域的房地局有权发布裁决令并向当地人
民法院申请实行强拆。
2、同样地,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时效内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
诉讼请求,并且在补偿决议规定的期限内仍未进行搬迁,则由做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
强制执行申请。
在提交申请时,必须附上详细的
补偿金额以及专户存储账号、
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具体位置及面积等相关资料。
3、在行政机关及其执
法人员做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如未能按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
当事人充分说明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那么该行政处罚决定将无法生效;
除非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陈述或申辩的权利。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