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补偿费用(亦即房屋重新配置成本)则主要用以弥补因拆除被
拆迁房屋而给所有权人所带来的损失,此项
补偿金额将按照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其折旧程度进行细分,并以此为基础,以每平米的价格作为计价单位。
2.周转补偿费用是为了对因
拆迁被拆迁房屋住户所造成的临时居住困难或者是自行寻找临时居住地时产生的不便给予相应的补偿,此项补偿金额将根据住户的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分,并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以月为单位进行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则主要用于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是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是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行为,该项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将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来进行确定。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